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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sl99

[历年真题分析] 2009年真题回忆之四:证券市场禁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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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qhh 于 2010-4-27 11:40 编辑

不可从事证券业务指的是不可证券执业吧,如果投资证券也算,那股民都算从事证券业务了?所以A对,被禁入者不仅可以炒股,更可以投资期货。《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提到期货市场禁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期货似乎跟证券市场禁入不相关。
会计工作负责人一般是总裁吧,财务报表签字盖章三个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分别是法定代表人(一般是董事长)、总裁和财务总监,所以D应该不对。
还有C,在刑事审判,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如果构成,那应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吧。

点评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财务总监?是财务经理吧  发表于 2012-7-2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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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6: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12楼对A的解释非常对。市场禁入跟可不可以个人名义炒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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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5: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A很模糊,请高人指点!
D中,一般公司中的会计工作负责人为会计主管,不是财务总监,因此,不属于公司高官人员。如果提法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则违反了禁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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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7: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判断
A 对,市场禁入指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不包括期货市场,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得,可以参考本规定执行”
B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被终身市场禁入
C对,不一定要终身市场禁入
D对,会计工作负责人不是高管,不受影响。只禁止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特殊规定,不包括会计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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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20: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本人实践中:一般企业负责人即指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一般为总会或分管副总裁;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般指财务经理。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无论是总会还是副总裁均是高管。                                  D项应不合适。正确答案只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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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20: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写的有误,A应该也正确,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得,可以参考本规定执行”。


刚才发的回复主要陈述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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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20: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解释下,符合禁入规定的答案为ABC。
我的理解:
A,某甲作为证券公司负责人之一被证券市场禁入,在禁入期间其去投资期货;
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得,可以参考本规定执行”,证券市场不包括期货市场。                          B:某乙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涉及虚假财务报告,被终身市场禁入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根据第四条和第五条,高管财务造假,严重违法法规,可以终身禁入。请注意法条第五中无论是3-5年、5-10年、终身,都是使用的可以两字,即是选择性的。
  C:某丙因违反证券法律,正接收刑事案件审判,证监会决定公布对其市场禁入5年;该项符合禁入规定,原因如B,注意法条是可以两个字。
D:某丁原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会计师,因为违反执业准则被市场禁入3年,次年被上市公司聘用作为会计工作负责人。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本人实践中:一般企业负责人即指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一般为总会或分管副总裁;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般指财务经理。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无论是总会还是副总裁均是高管。                                  D项应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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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8: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对“期货市场禁入”内容的理解,既包括期货投资的禁入,也包括期货业务的禁入。与证券市场禁入略有不同。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6]3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6.03.05  【实施日期】1996.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期货贸易业务  【唯一标志】14956  

【全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期货
 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 证监发字〔1996〕35号)
各期货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精神,严厉打击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和期货欺诈行为,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市场禁止进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期货交易所要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
  1、被期货交易所认定有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期货欺诈行为的机构和个人;
  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期货等法律法规,蓄意违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
  3、采取造谣、诬告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
  二、各期货交易所要将认定的“市场禁入者”及时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通报其他各期货交易所。
    三、被中国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均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对已开户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仓的交易指令外,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业务。
  四、对违反第三项规定接受“市场禁入者”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中国证监会将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取消试点交易所资格或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于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构成犯罪的,由期货交易所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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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09: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C:某丙因违反证券法律,正接收刑事案件审判,证监会决定公布对其市场禁入5年”有疑问;我个人认为C选项不妥。
     根据《证券市场进入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所以在某丙的案件尚未审判完毕前,证监会就决定市场禁入期限不妥,因为有可能会被判有罪,若判有罪,则可以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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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6: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ley
我跟楼上意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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