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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n02

[模拟出题] 010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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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4: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D甲企业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元。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432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4800万元。此笔交易符合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双方都没有产生新的所得税缴纳义务。

股权支付比例80%以上且转让股权比例75%以上,符合特殊税务处理。但是非股权支付的部分仍然需要纳税

D错误。
应该是85%吧,不是80%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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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对,还是记得不够扎实。。。。  发表于 2011-7-28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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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4: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syrogers 的帖子

F不对吧
一般摊销不短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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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个陷阱我义无反顾地跳进去了  发表于 2011-7-2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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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4: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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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4: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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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4: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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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4: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D甲企业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元。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432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4800万元。此笔交易符合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双方都没有产生新的所得税缴纳义务。
股权支付比例80%以上且转让股权比例75%以上,符合特殊税务处理。但是非股权支付的部分仍然需要纳税
D错误。
应该是85%吧,不是80%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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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14: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un02 的帖子

A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B、C、E对,CE都是10年原题选项

D错,税法书上原题,这笔交易符合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对以货币支付的部分应确认所得或损失
F错,税法规定,除了特殊情况,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这里应该是允许扣除150万。

下一题应该是针对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与支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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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man + 10 + 10 + 10 近期提供的题很多啊。
CATWALK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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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1: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搞回复可见吧,会把帖子变成水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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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1: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A、正确。避免重复抵扣B、正确。非全资子公司,500万以内的免税
C、正确。接收方在海外
D、错误。免税处理,但非股权部分缴税
E、正确
F、错误,无形资产按照10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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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3: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个选项出的太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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