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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meandgo

持股比例低于5%以下的小股东,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披露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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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6: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交易的重点是对关联方得界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都认定5%以上的股东为关联方,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应当作为关联方,也不应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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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7: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持有5%以下的股东的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如果没有数额较大且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不需要披露;
如果是担保,则要参照关联担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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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8: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stonepeng 发表于 2011-7-21 16:03
关联交易的重点是对关联方得界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都认定5%以上的股东为关联方,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应当 ...

请问会计准则认定5%以上的股东为关联方是在哪里看到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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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3: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持股比例在5%以下,可以不作为关联方披露,但如果在公司前十大供应商或采购商之列,一般需要在招股书中披露,以此判断公司在业务与采购方面是否对特定方产生重大依赖,所以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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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4: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oey123 的帖子

可参考西安隆基项目,其单一大客户占发行人股份4%,去年上半年涉嫌利益输送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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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3: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关联交易量大的话,主动披露还是安全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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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1: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用披露的啊
都不是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怎么交关联交易呢
等着反馈时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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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0: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形式上,不是关联方,不需披露;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个别案例个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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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6: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子才 的帖子

同意此种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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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20: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抛开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联交易来说,根据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属于披露范围的交易该章节给出了超过十一类。也就是说,即便不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或者“关联人”的交易,上市公司只要发生此十一类交易事项中的任何一项,均有披露的义务,所以这与股东持股比例无关;

其次,规范关联交易的根本原因之一还是要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包括财务和业务,也就是不要过于依赖外在因素,比如过于依赖某一股东,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的重要考虑因素。

所以,个人认为,虽然小于5%这个界限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可能不属于关联人,但如果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说,只要是与上市公司有大量实质的交易往来,特别是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交易往来,就应当披露。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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