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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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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22: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与以往规则相比,新办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通过加强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加大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等,强化从市场层面对发行上市行为进行约束,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一、强化公司独立性
《管理办法》在总结以往上市公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
  在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发行人,上市前已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并有可供投资者分析比较的经营财务数据,以作为投资者判断其投资价值的重要前提。因此,要求在组织形式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改制方案不合理,上市公司不能独立运作,是上市公司业绩不真实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从增量上调整上市公司结构,针对过去由于改制不彻底、部分剥离上市、模拟计算业绩带来的上市公司不独立、业绩不真实的情况,《管理办法》加大对发行人独立性和主体资格的要求,体现了鼓励整体上市的精神。
  二、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
  新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即“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此次《办法》则对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从多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条件。
  《管理办法》对净利润和两个辅助指标分别做了规定。要求净利润须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等。同时把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设为替代性指标。即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最近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
  这是考虑到部分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的特点,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或者甚至为负数,但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从而将两者设为替代性指标。
  另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发行前股本规模,即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是鉴于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具有一定规模、发展相对比较成熟的企业提供的融资场所,因此对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要求,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空间,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证券交易所将在《上市规则》中明确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
  三、加大中介机构责任
  新《证券法》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情况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加强了中介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
  《管理办法》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不仅对公开披露的信息提出了上述要求,对尚未公开披露但已提交监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文件也同样提出了严格要求。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中介机构为发行人发行上市出具的文件应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与招股说明书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督促中介机构加大审慎核查的力度,慎重发表专业意见。
  为加强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行为的监管,在总结以往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还对中介机构的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受理机构或签字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等行政监管措施。
  四、实施预先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预先披露相关文件。预先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让投资者能够在公司刊登募集说明书之前提早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较充裕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对预先披露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预先披露;二是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先披露;三是预先披露的内容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股权分置改革后实行全流通发行,市场对发行人融资行为的约束力将逐步显现。新股发行采用询价制度后,同一发行股数的筹资额将根据询价的结果出现较大变动,事前硬性规定筹资额上限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新情况。因此,《管理办法》取消了过去执行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交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决定,由市场的内在机制进行约束。
  但是,取消筹资额上限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放弃了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管,《管理办法》保留了筹资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更高
  此次《管理办法》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从而未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比例作出具体的数字规定,而是对发行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如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简单的关联交易比例要求并不能解决关联交易不公允的问题,也易于被发行人采取各种手段降低表面数字来规避监管,反而造成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他说,证监会还将在《招股说明书准则》中要求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有关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和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七、取消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
  《管理办法》取消了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的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取消辅导一年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放弃了对发行人发行前改制和规范运作水平的要求,也不表示保荐人可以规避对发行人的辅导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与《办法》的发布相配套,证监会将完善保荐制度的相关要求,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保荐人的辅导工作、审慎核查工作提出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另外,《管理办法》还取消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取消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也符合国际惯例。但是,如果允许在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与其它股东一样上市满一年后即可出售股票,由于其发行前认购的股票价格往往低于公开发行价格,确实存在新进股东在短期内博取上市溢价的可能性,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相违背,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此类股东认购的股份应有较其他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更长的禁售期要求。证券交易所将在其《上市规则》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发表于 2007-11-27 22: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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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8 14: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斑竹了

多谢斑竹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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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09: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迟了,但还是谢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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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09: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斑竹了
多谢斑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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