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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23|回复: 2

关于9.15奋达科技信息披露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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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4-9-15 15: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奋达科技之前一直因筹措重大事项停牌,终于在2014.9.15披露了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购买资产的议案。
虽然本人对估值11亿元、及从事手机移动终端外观制造的那个利润承诺觉得太高了,但是更疑惑的是奋达科技同时披露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计划草案。
有个问题想请论坛前辈教我:
1、根据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第2号中,关于“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在这里不适用?
2、关注到资产购买和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分别出自两家律所,现在可以在重组预案披露同时进行股权激励?

补充:经补充查询了猛狮科技、北京旅游等公司的披露情况,想问下现在实际操作中是不是那个间隔期的规定已经放宽了,不执行?

发表于 2014-9-17 10: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3-10-18 来源:
问: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可否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可否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

答: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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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楼主| 发表于 2014-9-17 11: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jiangjiangjiang 发表于 2014-9-17 10:42
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3-10-18 来源:

这个回复我看到过。
问题表述里面实际是做一个到阶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完毕等)30日内做另一个。
就是现在是独立操作?
上面看到的几个是同时启动的,所以想来这里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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