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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958|回复: 8

请问关于股份锁定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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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6: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5.1.6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果有这样一种情况,A公司在5月份增资扩股增加了股东B,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于12月刊登了招股说明书。
按照上述规定,股东B应该承诺自5月份锁定股份36个月不转让。
但是,如果B公司在7月份已经转让该部分股份的,应当怎么处理?这个规定是否有追溯力?

请大家讨论指教,谢谢!
发表于 2007-12-5 19: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问,B公司在7月份已经转让该部分股份,保荐机构知道否?

首先要问,B公司在7月份已经转让该部分股份,保荐机构知道否?是否在申报材料或封券材料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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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20: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太少,不好判断

还有,A公司是什么时候成为股份公司的,B公司在7月份已经转让该部分股份的,违不违反股份公司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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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13: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我个人理解,如果股份转让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影响上市。
在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时,受让股东b转让股份的人应向交易所作出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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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21: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理解的。

我认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是更强调持股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新增股东应从7月份(新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锁定时间。而且已然转让(成为事实了),就不能再认定从五月份起锁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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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09: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判断
应该详细
:L :call: :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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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2 22: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楼主说的情况是在这几个月内完成了股份公司A1。增资引进b;2。b转让给c;3。登招股书。
这样,c持有的那部分股分为“新增股份”,C成了“新增股份的持有人”,C需作承诺。锁定期从C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

[ 本帖最后由 steve_young3 于 2007-12-22 2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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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3 00: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谨慎一些的做法是,承诺从7月份开始36个月不转让。赌一赌可以承诺从5月份开始的36个月。这是因为从性质上来说,这部分股份是新增股份,适用工商变更后36个月,同时也没有通过转让规避交易所36个月锁定的承诺,因此可以和交易所沟通一下,当然最稳健的做法是从7月开始,对交易所来说锁定期越长越好。: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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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15: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楼主理解错了

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做出承诺,此时A已经不是持有人了,所以根本就跟它没什么关系了。应该以B工商变更的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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