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本案中“XXX产业基金”不是股份公司发起人,不属于登记事项范围,故发起人不涉及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备案即可。至于章程修正案,“XXX产业基金”认购定向增发股份,影响注册资本,属于登记事项范围。综上,只需在章程修正案修订注册资本,发行人不变,然后到工商局变更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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