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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持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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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0 22: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不得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一)主办券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第五条: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二)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那么,如果挂牌时确定的采用做市转让方式,主办券商持有的股票上限能超过7%吗?


另外,再问一下,做市券商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一般如何获得呢?挂牌钱增资或受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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