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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请教:核心员工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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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4: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核心员工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是一回事吗?
核心员工的认定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一系列程序。那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跟“核心员工”是一回事吗?如果不是,是否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就可以由挂牌公司直接认定?


最佳答案
2014-9-29 09:50:03
onerabbit 发表于 2014-9-28 13:5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公开转让说明书应披露核心技术(业务) ...

不是一回事。
这个问题我们问过NEEQ监管员,说明书中披露的“核心技术人员”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中的“核心员工”不一样。后者“核心员工”需要按照“非公办法”的流程,董事会、监事会、公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认定。
发表于 2014-9-26 15: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员工是自己公司内部认定的,除了董监高以外,原则上不用走程序,公司自己任命一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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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4-9-26 20: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你这个核心员工那个概念是哪里的。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印象中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里面的一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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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7 00: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14-9-26 20:27
我不知道你这个核心员工那个概念是哪里的。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印象中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里面的一个法律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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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6: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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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4-9-27 08: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onerabbit 发表于 2014-9-27 00:07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 ...

哦,这个文件。
这里是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很多核心员工没有500W的资质。
这里核心人员应该等同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里面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同时,两者认定的方式是相同的,都是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监事会审查,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名单。
从立法角度来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留下董监高和核心人员的口子,就是给股权激励留下操作空间。

关于你所说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认定是否直接可认定并无需程序,我想说主要是看你后续想干什么。
不然我给你个荣誉,颁发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当然没问题。
不过你如果是上市公司,做个股票期权,那还是要按规定走。
所以,这种问题的本质都是要回归到你的资本运作计划里面,我认为抛开目的和结果单纯讨论中间一个过程有点断章取义的感觉。呵呵,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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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8 13: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14-9-27 08:21
哦,这个文件。
这里是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很多核心员工没有500W的资质。
这里核心人员应该等同于上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公开转让说明书应披露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补充请教一下:
《非公管理办法》里面的定增对象“核心员工”与这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打算作为定增的对象,只是纯粹的技术骨干)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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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16: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员工是定向增发的对象,当然要走程序,董事会通过,监事会审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看你是想干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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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09: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onerabbit 发表于 2014-9-28 13:5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公开转让说明书应披露核心技术(业务) ...

不是一回事。
这个问题我们问过NEEQ监管员,说明书中披露的“核心技术人员”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中的“核心员工”不一样。后者“核心员工”需要按照“非公办法”的流程,董事会、监事会、公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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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09: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onerabbit 发表于 2014-9-28 13:5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公开转让说明书应披露核心技术(业务) ...

换句话说,哪怕你已经在说明书中披露的哪些核心技术人员,但还是不能作为你定向发行的对象,除非他们按照“核心员工”的认定流程走一遍,确定为“核心员工”,才能满足非公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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