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聘请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郎的答案【错误】 【解析:《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证监会公告[2009]4号)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郎总结:(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聘请保荐机构按照《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证监会公告[2009]4号)的要求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需要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但不需按照(证监会公告[2009]4号)的要求出具而且不需要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沪深交易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需保荐机构出具上市保荐书或恢复上市保荐书,其中深圳创业板没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由此可以推论,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不实行上市保荐制度不需保荐机构出具上市保荐书。————这个推论有问题吧?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否是可转债?
个人认为应该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