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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分析] 对人人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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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4: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经过会的人人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何金明、何浩和宋琦,其中何金明和何浩为父子关系、何金明和宋琦为夫妻关系。何浩历史上曾是人人乐公司的大股东,但在2006年12月将其所持人人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何金明和宋琦控制的浩明投资公司,现在何浩与人人乐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保荐人认为:“何浩系何金明唯一的成年子女,曾代表何金明及其家庭持有人人乐有限公司的控股权。且何浩最近三年以来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在何金明的重点培养和指导下,直接参与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将何浩列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是合适的。”该种认定违反有关法理和法律。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手段可以表现为多种形态,但是最终必须与股权相关,如果某个主体与公司没有股权关系,不管他是公司的董事、主要供应商抑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自然人,都不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否则,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将过滥而失去其规制意义。对此,证监会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明文规定,主张多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因此,不应认定何浩为人人乐公司的共同控制人之一。保荐人之所以将何浩也认定为人人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很可能是为了缓和2006年12月股权转让对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与否的消极影响。对于该次股权转让,保荐人认为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为何浩所持股权的出资来源于何金明,并且何金明在此期间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该种认定同样不当,如上所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可以直接或间接支配公司大多数的有表决权股份,而何金明并不因为为何浩提供出资就享有公司股权,出资和股权不具有必然对应关系是公司法上的常识,也许双方存在代持股协议,但是招股说明书并没有说明,并且即使存在代持股协议,何金明是否享有公司股权仍然是不确定的事情,因为隐名股东并非公司法认定的股东,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在实践中充满争议。
发表于 2009-12-22 17: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泡狗屎,众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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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22: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业板就是夫妻之间转让  也会认为是实际控制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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