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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收购办法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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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20: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办法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 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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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一个黑体字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指的被收购公司,这可以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中的“该”字看出来,应该没有疑问。
那第二个黑体字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还是指的被收购公司么?还是说别的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是别的非被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需要披露17条第一款的内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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