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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授权经营土地是否可以投入到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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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6: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重工招股书显示部分土地为重工集团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投入到股份公司。似乎是可以的。作为一般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是否可以以授权经营的土地投入到拟上市公司?是否有风险?如果将授权经营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如何变更?
发表于 2010-1-12 16: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可以的,曾经有过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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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1: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划拨地是不能进上市公司的,必须转成出让地后才能进上市公司,参见上海建工整体上市。

但是授权经营属于国企改制中的特别处置方式,可以看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则上还是应该转出让地,补缴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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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3: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iwasg 于 2010-1-12 23:49 编辑

可以作价入股、租赁方式,有关规定:
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 8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2、《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44 号)第三条规定,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详细案例可以参考北京昊华能源。大股东京煤集团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然后租赁给上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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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3: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经营的土地一般是以作价出资进去的,这种情形下,只要相关批复和土地证书齐全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aiwasg 上述列举的法规,授权经营土地是有法律依据的。我理解,09年初证监会要求拟上市主体的划拨地必须转为出让地才能上市,是出于各上市主体平等竞争的角度来考虑的,因为划拨地的使用没有费用的。因而,只要拟上市主体的授权经营的土地是有相应对价的,一般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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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3: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列情形符合我国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是:
A、某上市公司从股东港务局处租赁划拨用地
B、某上市公司取得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荒地15公顷从事种植业,当地县人民政府批准其长期使用
C、某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D、某集团公司以授权经营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其在直属企业改制为控股的股份公司时,如向直属企业转让土地,应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交纳土地出让金

依以上各们的分析,是否选择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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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4: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只选C吧。
关于D,只有向集团以外转让时,才需要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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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7: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happyrainrain


    此题是去年的考题,B为啥不是呀。我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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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0: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无言


    有50年的限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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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5 14: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A为什么不是?授权经营土地性质仍然是划拨!南京港就是足例。
所有问题一搞考试、标准答案就没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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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 + 10 --------可以告知从什么文件看出南京港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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