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资金应遵守:
a. 用于清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
b.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帐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作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的现值予以折扣;
c.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该向社会公告;
d.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