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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审委是不是认可创投与被投资企业的对赌?详见东方财富招股说明书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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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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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4: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记得好像有明文规定不允许的,怎么东方财富又可以了呢?
详见招股说明书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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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20: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是指投资者(委托方)与融资者(代理方)对于企业未来某些事项的不确定性“暂不争议”,而是约定根据运营的实际情况调整企业的估值,从而重新划定双方的利润边界。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对赌协议的目的是通过激励被投资方以实现投资方所设定的目标,以此达到投资方利益最大化;同时,根据对称性原则,被投资方也必须拿出对等的博弈筹码,充当对既设目标失败损失的弥补。 开设这种“赌局”的原因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是投资方规避基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二是投资方规避因被投资企业暂估值与实际价值出现较大偏差带来的风险。目前,国内创投或私募进行风险投资时一般也设计了对赌条款,但与国外的对赌协议相比,国内私募的对赌条款非常简单,尚处于探索阶段。对赌协议在目前的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也没有被经常采用。大部分中国企业对这种来自华尔街的游戏规则尚缺乏深入了解以及相关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某些对赌协议极度缺乏公平性,甚至存在欺骗。
关于对赌条款的合法性问题,在我国一直尚存在争议。中国现行法律对对赌条款本身并无禁止性规定,A股主板中小板首发重组都曾出现过对赌安排.但据了解,目前监管部门在创业板IPO审核上,尚不认可对赌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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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震精了,貌似第一次在创业板的招股书里看到这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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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5: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该框架协议其实也没岁发行人上市有实质性障碍,因为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的时点,发行人股权结构并没有存在不确定性,属于过往事项。不知我理解得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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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16: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协议涉及的事项均已经解决,不存在股权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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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0: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解决就不构成实质障碍,这条的把握很随意,有的成为问题,有的却没问题,让人感觉还是人治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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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3: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研究,关键还是要看券商和证监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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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7: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很值得学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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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07: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私募对赌的时间范围一般是投资后1年,上市时基本上已经度过该期限,对赌条款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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