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hu1986 发表于 2014-10-4 08:53
啊,可能我理解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我记得,之前我们有个项目,在辅导的过程中清理了企业的员工持股会。按 ...
以前也不是严禁。02年的时候,证监会法律部出了个文,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1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这个文至今生效,也是IPO中处理类似问题的直接来源。
实务中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人数问题。是否人数太多,造成实质上的公募;
2.时间问题。是94年前还是94年后的,涉及到新法旧法的适用性,须单独考虑;
3.形式问题。信托、工会持股、职工会持股、协议委托持股等等。
4.解决。解决的要干脆,如通达果汁的case,解决期限拖到几年之后,直接被否;解决的要完全,如江阴港,剩下少数几个人不同意,也不行。
这个老问题,会里面主要担心是:
1.利益纠纷导致的潜在风险;
2.权属不明确;
3.主体违法。
围绕着这3点解决即可。
至于前面有人说的,股权激励导致职工持股,这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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