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监发[2009]116号)
2010年2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银监会一直致力于引导我国金融机构规范、审慎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2005年就制定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暴露了全球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政策中所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对《新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并于2009年7月对外发布了正式修订稿,其中重点之一即是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为及时汲取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新要求和做法,银监会起草制订了《指引》。 问:《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规定了哪些计算方法? 答:《指引》在充分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关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按照“基础资产的资本计提方法决定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方法”的原则,规定了以下计算方法:一是标准法,即按照外部信用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二是内部评级法,具体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 问:《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纳入了新资本协议修订稿中的哪些内容? 答:《指引》纳入了新资本协议修订稿所有相关修订内容:提高了资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要求审慎使用外部评级,如果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该信用支持已经反映到外部评级中的,该银行就不得使用外部评级而应按照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有关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强调商业银行应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和风险特征。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取消了在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条件下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享受的资本优惠。 问:《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出台会对商业银行产生哪些影响? 答:《指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提,确保商业银行不论以何种方式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应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审慎计提监管资本。通过证券化的结构安排,分析评估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提出相应的资本要求,既防止银行简单地认为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也防止不适当的资本要求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不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有利于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健康发展。 问:《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起草过程当中的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答:银监会先后于2007年11月、2008年6月、11月和12月以及2009年8月发布了五轮《指引》征求意见稿,收到反馈意见共计194条。《指引》起草组对业界反馈的建议进行了逐条梳理和研究,吸收了绝大多数合理建议,并根据新协议最新修订内容,不断对《指引》进行修改完善。 问:《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并领会该指引的精神以及相关技术性问题,在全行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及IT系统安排,确保从制度层面、会计账户以及IT系统各个方面支持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二是配合银监会做好定量影响测算工作,为银监会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以及风险监管提供充足的依据。三是认真做好相应的资本计提工作,并按照银监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