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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30%,在此基础上继续增持股份的,是否一定需要编制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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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2-8 10: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ukia 于 2010-2-8 13:11 编辑

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已超过30%,继续增持,变动部分低于20%,可否不编制收购报告书,仅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谢谢~
发表于 2010-2-8 15: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要申请豁免要约,还要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法规规定,但实际都这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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