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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抽逃出资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款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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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18: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若公司借钱出资,验资后直接将出资转回第三方账户,并在财务账上挂其他应收,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还是可以被认定为股东从公司借款?
发表于 2010-3-18 20: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需要看会计师、律师怎么认定。如果资金在账面做得过于明显,而财务没有合理解释,有可能无法被中介机构认可。特别是,第三方账户和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或者对其他企业也有类似出借出资款被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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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8 20: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作为律师或会计师,应该如何做帮助企业被认定为借款而不是抽逃出资呢?烦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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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21: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肯定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怎么会时间安排的这么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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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00: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律师及会计师不应该做这样的工作。我觉得探讨的内容应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专业人士可以从技术层面及其他沟通等层面所做的工作,而不包括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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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0: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抽逃出资的认定,应以是否有真实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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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6-17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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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企业之间拆借也是不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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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2: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

调查当初出资的资金来源,如果直接从第三方打入验资,又直接回到第三方,这个很显然的是抽逃出资了;
如果当初资金先转到股东自己账户,从股东户打入验资户,后面由公司付给第三方,这样的话,如果有业务往来,可以考虑处理为往来款,如果没有业务往来关系,就当借款也行,尽管如ls所言,企业拆解是不合规的,但只要不是高利贷之类的性质,目前对这个的要求并不严格;
如果使用了其他的资金流转方式,根据具体的再分析了。

还有就是,这个款项后来有没有还回去,什么时间点,如果归还的时间距离现在超过三年了,即便是 认定为抽逃出资,但是已经后续补足了,只是小瑕疵,可以解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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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lin + 10
lesley_0708 + 10
lqlnet + 10
北京蔚蓝的天空 + 15 + 15 + 15 思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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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7: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浩瀚 的帖子

说的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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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23: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招商城的代验资很普遍,一般只要付个几千元的手续费,自然人股东的话,资金通常现金解款单的方式进入验资户,一两天后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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