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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相关法规存在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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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21: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又一刀切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这两个明显矛盾,不知道实务中对利润分配是如何操作的。
发表于 2010-3-19 17: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首先,从法理角度来讲,合伙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该是有效的;其次,从两者的效力来看,合伙企业法是法律,财政部和国家税总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规定,应该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
当然,我们国家现在存在一种很奇怪的现象,相关规定效力层级越低,现实中适用“效力越高”,上述情况还是要沟通吧,功夫在规定之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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