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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隐名股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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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23: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大家,隐名股东因为是跟显名股东私底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不知在法律上是否认同隐名股东,假如,公司破产清算,隐名股东是否可以享受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分配?请大家指导。
发表于 2010-3-19 23: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隐名股东在经过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变更之前,并不必然获得股东的权利,而应该由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然后根据两者之间的协议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
隐名股东显名,可以经过协商作股权“转让”也可以由法院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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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4: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亲,您的问题可以在《公司法解释三》中找到明确的答案: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五十二条[u1] 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u1]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需要公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全国其他省份或城市的公司法解释,可将邮箱给我,我发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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