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7-30 10: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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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37号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今后,凡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规定的条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就业执照》, 取得土地评估的资格,并遵守土地估价行业自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其中,具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3年第10号
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机构的推荐名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我部已取消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本公告推荐的机构,只供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单位或个人自主择定时参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不得违反清理审批权的规定,对已取得土地评估营业范围的机构再行设立其他从业许可条件。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同类组织发给其会员单位(个人)的证书仅为会员证明文件,证书中不应注有资质等级、从业范围许可等类似内容。已经注明的,也只能作为参考。 特此公告。
附:推荐机构名单
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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