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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957|回复: 4

定向增发募集资金能不能用来偿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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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8 00: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各位同仁请教一个问题:
    目前证监会允许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全部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这两个方向不?
    如果不允许全部用于这两个方向,那么可以部分用于这两个方向不?比例有什么要求?
    如果允许全部用于这两个方向,那么对定增对象,限售期有什么规定?
    十分感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4-8 09: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政策相当的不鼓励啊

关于再融资企业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审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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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8 09: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搜集了一下案例,最近只有丽江旅游定增募集资金用来偿还银行贷款与补充流动贷款获得核准,其他的几家,像广安爱众,山东海龙,最近都变更了资金使用用途,后者的变更还被股东会否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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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8 16: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1、除航空、贸易、连锁、金融、工程等特殊行业或特殊模式的企业外,目前证监会不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债和分离债来还贷和补流。保荐机构应对再融资募资使用计划中的上述两项用途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充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2、非特殊行业和非特殊模式的企业若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还贷或补流的,证监会原则上要求企业以非公开或配股的方式进行,且用于上述两项用途的资金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30%。超过30%的,原则上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进行。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两项用途的具体安排、金额测算、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全体股东作详尽核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3、非公开企业依据上述原则做调整,并缩减募资总额又不增加新募投项目的,可不用重新定价。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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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7: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第4期保代培训记录
        配股和公司债以及全部向已确定的投资者发行(锁定36个月)的非公开: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无限制,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
        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非公开发行:归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募集资金不的30%
        公开增发和可转债:除特殊行业外, 基本上应用于项目投资,不能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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