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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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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22: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行新人。
在此请教各位前辈:三板 公司挂牌后,股东转让其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表于 2014-10-20 1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  按不同持股年限有相应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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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10: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BLACK1002 发表于 2014-10-20 10:10
需要  按不同持股年限有相应优惠政策

”不同持股年限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有什么具体文件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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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13: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1、要看当地工商有无税源监控,如果有 不完税就不能股转;
2、如果没有,就走工商程序变更过来,因为只是个税,不影响公司的税务合法性,所以也不用太纠结,券商内核无所谓的话,出承诺以后税务局要的话要补;
3、关于股权支付的话 拿钱走下就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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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14: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需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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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15: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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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15: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三板砖家 发表于 2014-10-20 15:28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 ...

这是股息红利纳税的规定,不是股权转让所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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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17: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三板”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交易流通的股票,将根据持股期限以差别化方式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至此,在“沪市、深市、新三板”这三大全国性的股票交易平台流通的股票,已执行相同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对个人持有该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在实际税负上,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据悉,对不同持股长短股票的区别对待,将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由于新三板于2013年12月27日才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允许其挂牌公司范围从四个高新区扩大到全国,故我市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数量仍不多。但随着该系统逐步地推广成熟,其为企业提供高效融资平台、培育优质企业上市发展等功能的显现,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挂牌发展,届时该税收政策也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新三板开征印花税 配套税收铺路做市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同发布了发布了《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与此同时,与印花税一同推出的还有《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述两项调整均由7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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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3: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市场股票转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限售股除外。三板市场没有规定,应该也参照主板市场的规定,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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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5: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依个人所得税法肯定是要缴的,具体操作时还是要看地方税务部门的态度,我们一个客户在新三板挂牌股价都翻了十几倍了,转让也没缴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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