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1、投资项目;2、全部补充流动资金;3、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但根据《关于再融资企业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审核指引》,原则上不鼓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但上市公司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偿还(或替换)募投建设项目前期投入所使用的专项贷款(或自有资金)的。 b.发行人由于经营模式或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募集资金以与具体的建设项目挂钩,确定需要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 c. 发行人适用配股方式进行再融资的; d. 发行人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再融资,且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的30%,或非公开发行对象全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
即,如来全部用来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的话,必须符合"d:“这条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募集资金。
有一点不明确的是:如果全部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的话,其限制条件是否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一致,也必须是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募集资金。请问还有没有其他限制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