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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发行人子公司曾经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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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3: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请教:控股股东(自然人,也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子公司曾经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没有交个人所得税。现同一控制下合并重组,该子公司转让给发行人,控股股东出承诺是否可以?
1该种情况在实务中如何处理最好?
二 整体变更的税收,控股股东出具承诺是否可以?
上诉两种情况,实务中最佳的处理方式是什么?【不交税或缓缴税的前提下】
请各位达人高见!谢谢!
发表于 2010-4-29 09: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税务局可以出具缓缴文件,纳税义务人同时出具承诺。当然更多的是地方税务局口头同意而不出具书面缓缴文件(毕竟有很大风险)。但在此过程中,需要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公司代扣代缴义务问题;二是纳税义务人税收缓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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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 00: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大明白,请各位高人给予指点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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