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适用,即A公司为国有独资,A参股B公司,B公司现准备引进非国有战略投资者,增资会导致A的比例降低。
个人认为应当对参股的国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是今天咨询国资委,国资委说12号令只适用控股的情况,即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评估。
根据12号令“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所以想再确认一下:1、即国有参股企业是不是不适用,即“子企业”以控股为标准;
2、参股企业什么时候会涉及评估,国有产权转让和股份公司改制外。
另外,原财政部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这个文件现在也在国资委产权管理那里挂着,明显不是失效文件。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答复是不用评估,参考了很多现实案例的确很多是没有评估的。头大。
1、即国有参股企业是不是不适用,即“子企业”以控股为标准;
参股企业不适用控股标准,这个你在公开渠道找案例估计比较难,因IPO的企业国有股东一般都要有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股管理方案批复和国有股权转持方案批复,历史没有评估的话,没人乐意给你出这些文件; 在重大重组中,老的重组办法都要求有评估报告,新办法刚颁布还没案例。
2、参股企业什么时候会涉及评估,国有产权转让和股份公司改制外。
参股企业一般什么时候都不需要评估,但A公司派出的出资人代表在表决该事项时,应发表要求进行评估的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中记录在案。 这是我们咨询国资委得到的答复,与你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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