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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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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9: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若股份公司成立于09年10月1日,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在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只要工商变更的日期在10年10月1日之后?还是所有关于股份转让的行为都要在10年10月1日后发生。谢谢
发表于 2010-5-11 00: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以参考会计准则关于“购买日”确定的原则处理,并非绝对以工商变更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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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09: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观点,工商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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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09: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点:公司成立日,(关键是如何确定公司成立日,虽说营业执照有记载,但有时各地工商执行标准不一样)
受限范围:发起人
发起人非全部股东,非发起人的股权还是可以转让的,当然有的时候工商局要求所有股东都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字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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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0: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的含义,是指1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过户,但是没有禁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践操作当中,有提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但是必须在协议里约定协议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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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1: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五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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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3: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转让协议生效,股权转让事实即发生,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是对抗第三方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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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5: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楼的意见,要以过户为节点(工商变更),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不只是留个小尾巴的问题,是责任承担主体未变,这不是转让,提前签署的协议有效,但只是条件生效的协议。有朋友说可以参看“购买日”的规定,记得里面有一条就是指“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也印证了这点。交易所对受限股份的锁定也是以“过户”为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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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6: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8楼的观点。公司的成立日期通常以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为准;提前签署的转让协议,合同成立了,但并未生效,因为标的不具备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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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22: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5楼、8楼的解释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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