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大明镇五官营子村)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胜 |
成立时间 | 2003-10-19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9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矿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66101-x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铁矿采选(凭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经营)等。 |
职工人数 | 648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 54% |
2 |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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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51742.53 | 2299.39 | 2257.95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70801.03 | 45789.59 | 25011.44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4-06-30 | 17495.38 | -1832.31 | -966.76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54840.01 | 40392.9 | 14447.1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8-04 |
评估基准日 | 2014-04-30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资产总计(万元) | 66537.19 | - |
负债总计(万元) | 50857.29 | - |
净 资 产(万元) | 15679.9 | 15724.24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5724.24(万元)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在目前涉及多项民事诉讼、仲裁及民事判决(相关资料在交易所存档备查)。
2、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河北省[130000]唐山市[130200]丰润区[130208]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会清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7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10476107-4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4%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0948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
决议类型 | 批复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河北省[130000]唐山市[130200]市辖区[130201]唐山路北区建设北路81号 |
法定代表人 | 黄笃学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5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矿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10476107-4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6%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 主管部门名称 | 河北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批准单位名称 |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决议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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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5724.24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缴纳4716万元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网络竞价程序,该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标的企业与现有全部职工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如果标的企业未还清欠转让方的债务共计26197.571922万元(其中欠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12050.883084万元,欠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14146.688838万元),则受让方代为偿还。
5、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到北交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7、转让方以标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交纳交易保证金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且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方式参与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716万元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五、挂牌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