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关于这个文件,有几个问题请教大家:
1,这个文件是否仍然有效?北京国税局的答复说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已经被废止,但没有明确的相应废止文件。 2,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现在是25%,而被投资企业位于西部适用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种情形投资企业是否需要补缴所得税?也就是说,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一)项所提到的除外条款是否涵盖了这种因为税收优惠而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形? 3,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上市公司如果不向发起人分配现金,而是送红股,投资所得就是按照上面规定的票面价值(1元)来确定吗?这样,投资成本是不是也按照票面价值(1元)来确定?如果是这样,上市公司如果多年多次送红股,那发起人在减持的时计算股权投资成本时也是按照股票票面价值(1元)来确定吗?如果真是这样,那所得税可就高啦。也就是说,股权投资成本如何计算,以什么价格计算? 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