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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已登记外债转为增资是政策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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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3: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晚上看电视说,现在外资政策放宽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已登记外债转为增资了,就是可以债转股了。相关文件如下:。
可是,这样的政策早在2003年就有了呀,相关文件如下: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它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url=]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url] 外商投资企业[url=]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url] 《[url=]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url]》第一条第3款第(3)项。
莫非这不是一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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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4: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个高手啊,立法者可能早已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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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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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8 11: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是外管局发的,一个是工商总局发的。外管局的发文对工商部门没有约束力
且工商总局2010年的文件说的是“积极”支持债转股,并研究相关管理办法。也看不出工商总局以前是绝对禁止的。

在2003年的法律环境下:大中型国企的政策性债转股工商部门是可以办理工商登记的;当时的公司法也没有像现在这样把出资方式放得这么宽,因此,一般私企的债转股,很多地方工商部门是不给办的。2003年外资企业债转股,缺少法律、政策的支撑,在当时即使可以债转股,也仅仅是个别现象(涉外债转股的个例06年前有没有,未得而知),不具有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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