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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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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7: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机构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投资产品为单位参与申购、缴款和配售。

那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按公司算还是基金的支数算?与《非公开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不一样哇?

谢谢各位。


发表于 2014-11-5 20: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系按公司算,否则一家基金公司就轻松过10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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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0: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公司算,这个早就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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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0:18: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公司,这个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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