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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能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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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20: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各位高手请教一个问题:

A公司(某股份公司)准备将其对外投资(持有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当地工商局的规定,要求提供A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但A公司的股东中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国有企业,目前尚未进行清算,请问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吗(该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如无其签字,股东大会达不到三分之二的表决比例)?

先行拜谢啦!
发表于 2010-5-24 21: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尚未清算完毕,仍由上级主管单位代行权力,可以由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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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0: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吊销营业执照是停止企业营业资格的一种处罚,吊销后要及时进行清算,但是此前对该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不发生影响。
因此,该股东可以自己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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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0: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已经被吊销执照,就应该进行清算,在这期间发生的行为(包括签字盖章),都应该由清算组代为进行。清算组有自己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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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6: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luyaohua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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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6: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自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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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20: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是法人主体的资格证明,如果营业执照被吊销,这该主体已不存在,其无法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应该进行清算,在这期间发生的行为应该由清算组代为进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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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00: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法第一句不对。主体清算完毕注销掉才消灭。
个人浅见认为该企业此时为权利受限制民事主体,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出资)方出具确认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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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09: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来说,吊销系行政处罚,主体依然存在,但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需要进行清算注销,此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可以是股东,能否签字要看工商部门对签字所涉事项的具体认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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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6 17: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原在投行先锋新兵营发的帖子,还以为被删了,刚刚看到各位的回复,非常感谢各位的解答!
现将这几天就该问题查到的规定做一汇总,以供各位参考:

(1)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资格消亡。
2002年5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
(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法经[2000]23号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条 、 第四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处理。”

个人还是倾向于认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可以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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