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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对象究竟是多少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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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5 19: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0121)说:
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的问题与解答(20127月)说: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是矛盾了吗?谢谢。
最佳答案
2014-12-28 22:18:50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即2012年7月问答所解释的】;

2、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1)主板中小板不超过10人;(2)创业板不超过5人。【具体参照非公发实施细则、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4-11-15 21: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不超过200人   监管理念发生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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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 
发表于 2014-11-15 23: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定向增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前者是以股换钱,再用钱买资产,后者是直接以股权换资产。
典型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例子是以上市公司股权置换标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由于标的公司的股东数量可能超过10人,如果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可能导致不能一次性买入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控股权,影响并购重组效率。所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在200人以下。

点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超过200,配套融资不超过10  发表于 2014-11-16 09:53
没问定向增发的事情啊  发表于 2014-11-16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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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09: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定价等有关问题与解答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11-21  

中指出:

2012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中第五问关于“《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式、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的问题解答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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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8 10: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2014年10月23日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发行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申请人应当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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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8 22: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即2012年7月问答所解释的】;

2、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1)主板中小板不超过10人;(2)创业板不超过5人。【具体参照非公发实施细则、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点评

我觉得你说的对。  发表于 2014-12-2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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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10: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如果统一定价发行,发行对象为 200人

如果定价+竞价 两次发行,则定价部分200人,竞价发行部分同非公开为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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