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0-5-27 13:13 编辑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 税务证明》):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第六条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这两条都包含了外资股东(可能是战略投资者)从境内A股上市公司的分红所得,也包括了减持所得。可问题是,第一条说不需要开《税务证明》,证券公司就可以汇出外汇了(当然需要外汇局的核准),第六条却说需要开《税务证明》。
如果外资股东(战略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到底需不需要开具《税务证明》呢?难道这两条约束的情形不相同,还是说的一种情形的两个环节?哪位侠做过外资股东减持(分红也行)的所得汇出啊,请指点一二,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