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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到底要不要开《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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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3: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0-5-27 13:13 编辑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 税务证明》):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第六条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这两条都包含了外资股东(可能是战略投资者)从境内A股上市公司的分红所得,也包括了减持所得。可问题是,第一条说不需要开《税务证明》,证券公司就可以汇出外汇了(当然需要外汇局的核准),第六条却说需要开《税务证明》。


如果外资股东(战略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到底需不需要开具《税务证明》呢?难道这两条约束的情形不相同,还是说的一种情形的两个环节?哪位侠做过外资股东减持(分红也行)的所得汇出啊,请指点一二,多谢!

发表于 2010-5-27 17: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时,境内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不需要提供税务证明(类似导管公司),但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则需要提供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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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1: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了解到的外管有关这个问题最近的文件是银办发【2009】178号,2009年9月8日由人行办公厅签发。
汇出减持资金所需材料中有“有关完税证明”一项。年底做过一单汇出,要税务开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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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21: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homasxu2006 于 2010-5-27 21:22 编辑

银办发【2009】178号,没有电子档,扫描了一下复印件,不是很清楚,凑合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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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8 08: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thomasxu2006

多谢,这个文件我是知道的,而且,还就这个问题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李强副处长电话沟通过,结论是需要开税务证明的。
但问题出现在汇发200952号文上,不理解那两条到底是什么意思,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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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09: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难道我没有解释清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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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3: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ukeHou


    理解这两个条款中,谁提交,谁有义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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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9 14: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的大标题是“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约束的是对外支付,而且支付的是外汇资金的情形。
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票时,同样需要通过证券公司的账户作为中转过渡一下。也就是说,外资股东减持A股的资金首先进入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第二天再从这个证券账户转到银行的人民币账户。如果说从证券账户到人民币账户不需要开具《税务证明》,那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转到人民币账户时,外资股东并未将账户内的资金购汇汇出境外,因而还不需要开具税务证明,而是在需要将人民币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境外时,才需要向税务局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可问题就出现在第一条的标题指的同样是对外支付外汇的情形啊,而如果说证券账户到人民币账户不需要开具税务证明,那根本就不属于第一条说的对外支付外汇的情形,因为此时尚未对外支付,而且付的也不是外汇,而是人民币。
还请各位帮助理解政策的真正含义和所指,实在让我头疼,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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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9: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DukeHou


    个人理解:第一条指的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变现的股票本金及收益时,正如你所说,该资金不一定汇出境外,也可能境内再投资,因此,不需要出具完税证明。换句话说:只有换汇出境时才需要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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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00: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fushengbin


    我觉得从文意来看,2楼的同学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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