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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对象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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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1: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以资产或现金参与上市公司定增?
发表于 2014-11-20 11: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商务部2013年9月27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上述投资者可以进行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所以,个人以为,虽然上述文件为征求意见稿,但在实务中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上市公司定增对象必须为外商投资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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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0 17: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已咨询深交所法律部和公司管理部,尚未得到明确回复。我个人判断也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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