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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挂牌企业的董事长可以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兼任高管吗?请提供相应依据,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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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1: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挂牌企业的董事长可以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兼任高管吗?请提供相应依据,非常感谢!
最佳答案
2014-11-26 21:43:57
一、如果仅仅是董事长,确实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其不得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担任高管。
二、但出于谨慎的原则,一般中介机构会建议公司的董、监不要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担任高管。
发表于 2014-11-26 17: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没有限制。
IPO的首发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里面,也只是对公司高管和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的兼任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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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21: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一、如果仅仅是董事长,确实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其不得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担任高管。
二、但出于谨慎的原则,一般中介机构会建议公司的董、监不要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担任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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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1: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三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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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6: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仅是挂牌公司董事长无其他高管任职,法律方面没有障碍,如三楼所说,实际操作中为避免审核的质疑,能避免就避免。但如果不能避免就如实披露。现在有个项目正如此操作,但是否会被反馈还不清楚,这种操作也是无奈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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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12: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888 发表于 2014-11-26 21:43
一、如果仅仅是董事长,确实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其不得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担任高管。
二、但出于谨 ...

再补问一个问题,挂牌公司的财务人员能在参股公司任董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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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12: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xiaorain85 发表于 2014-12-2 16:31
如果仅仅是挂牌公司董事长无其他高管任职,法律方面没有障碍,如三楼所说,实际操作中为避免审核的质疑,能 ...

谢谢,如有反馈意见请告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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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8: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案例,挂牌公司在其他企业担任的不是高管,是生产物流部经理。
浙江鼎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830817,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晓英在 UT 斯达康任生产物流部经理。股转系统反馈时提出质疑:张晓英是否具有在公司勤勉履行职责的能力、是否勤勉履职,是否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是否符合“治理机制健全”的挂牌条件。
券商律师结合张晓英在公司实际承担的管理职责、在 UT 斯达康的任职情况等信息说明张晓英勤勉履职,有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公司符合治理机制健全的挂牌条件。
具体如下:
一、关于张晓英是否勤勉履职
律师查阅了张晓英与 UT 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向张晓英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关访谈调查并核查了公司章程相关勤勉义务的规定。
据《劳动合同》记载:张晓英于 2012 年 2 月 3 日签订与 UT 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生产物流部经理。
据张晓英在访谈调查中陈述:生产物流部共有 21 人,张晓英主要负责监督下属人员以保证库房的日常运作、确保物料库存的准确性、确保库房的安全运行及材料的合理储存、库存异常状况的反馈及处理。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提名总经理人选;(六)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1、 经核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历次会议材料、董事会会议材料及相关文件,未发现张晓英存在不按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使董事长职权的情形。
2、 未发现公司存在商业行为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公司商业活动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3、在与公司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的访谈中,未发现张晓英存在违反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第(二)-(五)项的情形。
4、未发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有效决议无法作出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有理由认为张晓英在 UT 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的工作未影响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张晓英应被认定为具有在公司勤勉履行职责的能力,且已适当地履行董事勤勉义务。
二、关于张晓英是否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张晓英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三、关于公司是否符合治理机制健全的挂牌条件
经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股份公司设立后,“三会”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业务规则》有关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规范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自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历史沿革,律师注意到张晓英自 2011年 12 月 16 日起至今一直担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长一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公司经营活动。律师认为并无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长必须在本公司实际负责公司经营,故不能因为张晓英在其他公司任职而推断出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实是迄今未发现因张晓英在 UT 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的任职而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律师又注意到在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对董事怠于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董事长不召集会议的情况已设定了救济条款,均为了确保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及有效决议的作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晓英具有在公司勤勉履行职责的能力并且勤勉履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且其在 UT 斯达康的任职并未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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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0: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上述企业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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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5: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9楼正解。就是不清楚IPO这一规定是否完全适用于挂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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