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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适用范围主要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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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2: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本法适用范围界定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负责人在解释该法的适用范围时说,资源性资产在它没有被开发的时候,只是资源,对于资源的保护,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依法取得开采权并转入经营,就应该纳入到这部法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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