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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出资未缴清时可以转让其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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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3: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外商投资前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或者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缴清,那么该外方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股权吗?
如果允许,在外汇环节,外汇局的要求“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此处仅就实际出资范围内享有权益是指仅仅按照实际出资享有分红权,还是包括了起亚所有股权权利,包括表决权、处置权?
如果不允许,那如何操作呢?受让方承诺缴足的情况下可以吗?还是必须有原外方股东缴足的前提下,才能将其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多谢!
发表于 2010-6-13 14: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吧,应该无明确限制,见过仅缴纳一期出资(15%)即进行转让的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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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3 15: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恒盛地产(00845)对境内项目公司的收购,基本上都是在外方尚未缴清的情况下收购的,律师认为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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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5: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并未禁止原外方股东缴足的前提下,才能将其全部股权对外转让。但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在未缴清出资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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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9: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利尔化学的招股书:公司设立时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绵阳亚太出资未及时到位,后其将股权转让给化材所,由化材所以实物资产和现金补足原有的出资。
律师认为:“化材所替代绵阳亚太并以化工机械设备补足了出资,符合其行为时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当时是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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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21: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中是可以的,多数地方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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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21: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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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1: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合同或音程没有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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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2: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下宁波GQY。一般沟通下还是会批的,就是证监会可能还是会问,但时候就是地方部门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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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2: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下宁波GQY。一般沟通下还是会批的,就是证监会可能还是会问,但时候就是地方部门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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