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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的最小股东与拟挂牌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构成同业竞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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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4: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拟挂牌公司的共有5名机构股东,其中有一个持股5%的股东(持股比例最小)与拟挂牌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主营业务也相似,构成同业竞争吗?需要整改吗?怎么整改?是否在新三板中,仅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即可?拟挂牌公司的情况如下:目前共有5个股东,其中控股股东为国资委下属的投资公司持股65%,其他四名股东均为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跪求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14-12-5 15: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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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6: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yu2012 发表于 2014-12-5 15:13
不构成同业竞争

仅仅是因为其并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认定为不构成同业竞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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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4: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构成同业竞争,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挂牌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两者的业务相同,如无特殊情况,就直接认定为存在同业竞争。“同业不竞争”的说法除非有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有不同的客户对象,有不同的市场区域,存在明显的市场细分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否则一般很难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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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12: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算,但这个人没有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或者跟实际控制人有什么关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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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3: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看是不是参与经营管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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