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能否这样理解:
1、假如原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0%,现在协议方式收购15%,是否属于上述法规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超过30%的部分(在本例中就是5%)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可以自主选择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假如原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现在协议方式收购40%,根据上述法规第三款的规定,“超过30%的部分”究竟如何理解?
理解一:超出本次协议收购30%的部分(在本例中就是10%),
理解二:超过股东权益30%的部分(在本例中就是15%)?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10%还是15%进行部分要约?
3、还是上面的例子,假如原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现在协议方式收购40%,如果没有得到豁免,是不是有以下两种操作方法:
(1)将超过30%的部分进行部分要约收购
(2)如果还只是想进行协议收购的,就只能先全面要约了?
不太明白,求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