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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关于所得税一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6-23 11: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9年税法新增加的内容,模拟出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B.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税后分”的原则。

  C.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归属于各合伙人的部分,因未分配合伙人不必就此纳税。

  D.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09年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E.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09年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发表于 2010-6-23 20: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学习过税法
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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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5: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E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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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0: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盼详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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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5 21: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不可以)

  B.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税后分”的原则。 (先分后税)

  C.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归属于各合伙人的部分,因未分配合伙人不必就此纳税。

  D.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09年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正确)?

  E.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09年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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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6 12: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C错误,A为何不可以啊
楼主的出题法条是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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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6 23: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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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00: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 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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