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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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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6: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办法》中明确提出“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进行划转。

A\B\C三家国有股东分别持有发行人40%、30%、20%的股权,如何划转呢?

是按持股比例对需划转的“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进行分配,即划转总数为10%?
还是说每家都需划转“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即划转总数为发行量的30%?
发表于 2010-6-23 16: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共划转10%,ABC三家按照比例分别划转4.44%;3.3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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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7: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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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3 17: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哪条说了是按持股比例分配?据说也可以由大股东直接划转10%或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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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7: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股东直接转?你看看他同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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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7: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股东肯定不会同意
没有那么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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