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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海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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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16: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5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的有(   )。
A.甲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 2005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6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发表于 2014-12-12 22: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资产的价款支付期限。根据规定,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有关法律规定,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本题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2005年3月1日成立,外方出资人甲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即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了全部购买金额120万元,其行为合法,故不是正确的选项。BC两个选项所述情形,均为延期支付,但因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所以该情形不合法。D选项所述时间与上述规定之间无任何关系,显然不合法。因此BCD三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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