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新手, 最近研读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 有以下问题弄不懂,望大家不吝赐教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疑问(红色部分为原文): 1 第十六条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一般并购协议里面涉及对赌条款, 那这种支付规定会不会造成“购买协议”里面不能用对赌条款的情形 2第十六条第三款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这里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怎么理解?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还是完成出资并完成对国内企业的资产并购?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定要大于等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么,如果资产对价是100万,外商是否可以出50万作为注册资本,50万作为借款给外商投资企业? 3第十六条第四款
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这一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
是什么关系呢? 怎么理解呢 4 第十七条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 其中支付手段不只是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和拥有处置权的股权吧,
还有外汇还可以,只是这里没提是不是? 5 第十八条第二三款,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股份公司凭什么确定?为什么两者可以不同呢? 6 第十九
二十条
为什么要确定投资总额上限呢? 7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其中特殊目的公司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
是何种情况,不理解 8
规定中对特殊目的公司现金并购并未特别指出,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按照规范的第二
三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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