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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日葵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自然人股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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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9: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法,中方股东的性质并未包含自然人,而在向日葵招股书中有自然人成为了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此情形是否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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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0-7-9 11: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内自然人认购原合资企业的增资而持股合资企业,由于境内自然人持股前合资企业就已经存在,从本质上分析,该等持股并非“举办”合资企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不能引用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断定该等持股不合法,况且该等持股已经获得了合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因此,坚持该等持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完全可以不作为改制上市中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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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9 11: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lqlnet


    此等解释有点牵强,不过提供一下康得新的反馈中对此的答复:
    二、反馈意见之 2:“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发行人股东中存在中国自然人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合法存续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的意见;请律师说明未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及该事项的原因。”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发行人的中国自然人股东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康得集团与澳中技术于2001 年共同举办中外合营企业时符合此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没有明确规定。

         2、根据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该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未明确规定的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做出了补充规定,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2001 年 3

        月 2 日,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施行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的规定,同时根据 2001 年 6 月 12 日国家科学技术部出具的

         《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发高字[2001]200 号):“同意对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作适当调整。……一、同意将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中昌平园政策区域边界调整为:东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至京密引水渠与九里山交叉处,西至八达岭高速公路,南至京密引水渠,北至振兴路,面积保持 5 平方公里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于 2001

        年8 月21 日,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均为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振兴路26

        号,位于振兴路以南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中昌平园范围内。发行人是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2001年9月10日,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发行人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新技术企业,发行人 2006 年 7 月 24 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京科高字0611014A02168《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工商发[2006]112号)《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的通知》的通知》第4条第1款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合资、合作公司的合资(作)中方不得为自然人,也不得为中央、国务院及本市市委、市政府规定禁止从事经商活动的其他主体。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继续执行《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可

        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3、中国自然人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已经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在公司登记机关履行了登记手续。

         2007年6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商务局《关于北京康得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变更投资方名称及董事会组成人员的批复》(昌商发

         (2007)075号文)批准:“二、同意你公司增加新的投资方—通用技术集团香港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恒丰医药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电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商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博大万邦国际中小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自然人朱永亮、中国徐曙等八位自然人及美国自然人路易斯。……四、同意澳中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徐曙等八位自然人及美国自然人路易斯。”,2007年9月17日,发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并领取11000041016160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北京康得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8]94 号)批准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并对包括中国自然人在内的所有发起人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进行了确认。2008年2月22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注册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发行人股东中因股权转让存在中国自然人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中国自然人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发行人股东中存在中国自然人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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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xu200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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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2: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下,招股书里哪有说过向日葵曾经是有中方自然人的中外合资企业啊?

1。  2005 年香港优创独家出资设立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
本为712 万美元。

2。 2007、2008年两度增资

3。 2009年增资并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入8家新增机构投资者。

4。 2009年5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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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9 13: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xiawudong

请继续
    往下看招股书2009年6月的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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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4: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商务部的10号文第五十七条已有明确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
已上市的案例中,还有威华股份(002240),其原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企业,后外方通过增资成为合资企业,后来干脆还搞境内自然人高管的股权激励,均通过了审批。其实再想想,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后,境内自然人不是可以随便买他们的股票成为其股东吗?没有任何限制啊!

此外,上海浦东已正式出台了《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中国内地居民均可在浦东新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此为地方立法之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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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5: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darenliang


  已经在2009年5月转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了,2009年6月发股给公司管理层及员工骨干共71 名自然人,使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000 万元有什么问题啊?和你问的问题不是一回事啊,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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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0 12: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是不是浙江当地也有类似于中关村/上海浦东新区之类的地方性政策?招股书的确没有对此进行说明。目前好像还没有发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已放开自然人通过增资/股权转让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规定(10号令那条是对已存在的自然人股东的一种认可,与本处讨论的情形不太一样),否则,上海浦东新区也就没有必要把允许自然人投资入股中外合资企业作为一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措施大力宣传了。 当然,如果浙江当地有相关的规定,则更多的只是如何进行解释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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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0 14: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4楼已经解决了,类似的还有乐普医疗,同是中关村园区政策
向日葵应该也是地方政策,过一段时间看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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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0 21: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LZ是应该说明发行人当时的状态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而非中外合资企业。不过,这不影响问题的讨论。
     参阅乾照光电的招股说明书:
     2008 年 2 月,Sequoia Capital China II Holdings,SRL(红杉资本)增资成为乾照有限股东时,各股东曾约定,以各股东持股比例转让总计不超过公司 4%的股份,奖励予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鉴于乾照有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身份,而《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中方的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外商投资前已有的中方自然人除外) ,因此上述奖励只能通过由被奖励人员投资设立的内资法人企业乾宇公司来实施,因此,乾宇公司的实质为本公司员工持股而设立的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乾照有限的出资额即每股面值 1 元为作价依据。
    从这个招股书看,自然人直接持股应该是违反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知各位有何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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