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钝钠 于 2010-7-14 10:45 编辑
下午题-多选题-上市公司分红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上市公司2亿股本,自然人股东50%,法人股东50%,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分红1.5元,送红股5股,转增5股。自然人股东账户和法人股东账户分别收到现金金额?A、850万/1500万
B1500万/1500万
CD 计算过程: 自然人股东要代扣个人所得税20%,但应纳税所得额按50%计算,所以有效税率相当于是10%。对自然人股东分红股5000万元,分红1500万元,代扣个人所得税(5000+1500)*10%=650万,1500万-650万=850万。法人股东不存在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依据: 1、现金股利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2、送红股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和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规定,“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资本公积转赠的计税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