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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物出资部分用于增资,部分作为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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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6: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神:

       现有个项目,历史增资中,股东以实物作为增资,评估值为50万,但25万作为增资,剩余25万作为流动负债处理,请问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相关的依据?还请各位指教。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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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7: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评估值公允,经全体股东同意,这种处理方式是可以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用于出资的实物不可分割,而增资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又小于用于出资实物的金额,如果出资的股东个人将超出的部分自愿无偿归公司所有,那就计入资本公积,如股东不同意归公司所有,那就计入公司负债,作为欠股东个人的款项,视同公司购买超出出资额部分的资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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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17: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cpalbq 发表于 2014-12-17 17:17
如果评估值公允,经全体股东同意,这种处理方式是可以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用于出资的实物不可分割 ...

非常感谢,补充问一下,这种处理方式是有没有什么依据?我不是学会计的,所以想问下是否会计准则上这样处理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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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9: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最好拿现金去置换下。如果是因为实物无法分割,导致整体评估50万,只愿意增资25万,剩余25万作为借给公司。从资产权属独立性上就有瑕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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