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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及境外SPV的税收优惠或将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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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13: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近日发布的消息,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已开始向86个协定国税务

主管当局致函,通告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并建议修改双方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

需要修改的条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税种范围的名称上,从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变更为“企业所得税”;另外,原有的“纳税居民”判定标准中的“总机构”一词将被“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取代。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孙一民称,纳税居民一词的重新定义,凸显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征税范围上的重大改变,受此影响最大的,可能是红筹公司和在其他境外避税港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企业。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定义,应该关注两个关键词:“实质性管理”,说明企业注册地不再是认定居民的惟一标准,与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统一;“全面管理”,强调对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控制,比如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根据这一定义,红筹股公司虽然注册地在香港,但主要管理人员均在中国内地工作,对企业具有实质性的、全面的管理和控制,很可能被税务当局认定为中国的纳税居民。


此外,设立在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虽然控股中国公司,但其所有的经营活动往往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代表处;而在“避税港”设立的企业,也多被国有企业或其他国内控股方控股,或被某些在一定程度上由中国境内管理的跨国公司控股。这两类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纳税居民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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