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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306|回复: 4

关于“协议控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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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5: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经在A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非主营业务),通过框架协议,交由海外注册的子公司控制。(直接股权转移受十号文限制)
然后,境外公司申请IPO,达到分拆目的,这种方法能走得通么?
发表于 2010-8-8 23: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设WFOE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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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7: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方式走不通,可以看看有关直接、间接境外上市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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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9 09: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IBLawyer-甲


    有什么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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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1: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讨,上市公司非主业剥离,整理后单独IPO,经营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暂不考虑,程序上可以借鉴同仁堂科技的操作,也可以真正剥离,与上市公司割断,由控制人另行以单独法人实体控制该业务资产方式进行境外上市,境外上市时根据业务情况选择不同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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